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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核准到期重新核定

受理条件:一、到工商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叁级: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4、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5、已取得项目开发权;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担保单位)。四级: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配备专业人员;4、已取得项目开发权;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担保单位)。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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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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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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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一、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听取同级建设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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