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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一、有无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对洗钱罪的补漏。洗钱罪必须有法定的上游犯罪才能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没有上游犯罪的要求。二、侵犯的客体不同:洗钱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三、行为的对象不同:洗钱罪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四、行为方式不同:洗钱罪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扩展资料一、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二、洗钱罪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2、本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3、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4、结果: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参考资料:-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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