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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赔偿数额

怎样确定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其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学者中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是确定派的观点,认为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应具体明确,必须有一个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二是不确定派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以不确定为好,因为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一个统一的数额标准不科学,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做到。所以不宜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从实际出发依据公平、合理、合法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学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国家有规定的则依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但有类似标准者依其规定;既无国家规定又无其他可参考的规定时,可以依据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特殊之处在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认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与该精神损害有关的各种因素,定出赔偿额度。因此,不确定派的观点更为可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采取了不确定的观点。其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考虑到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多种多样,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侵权状况和引起的后果各不相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并不能穷尽所有的侵权行为,且各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经济情况和当事人的收入水平也不尽一致,所以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的是由法官根据确定的因素进行裁量的办法,但这种裁量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尽可能降低裁量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在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该注意的一点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过错不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素,其不应当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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