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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撞成性功能障碍,妻子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甲和乙2005年结婚你,2009年5月甲出去办事,被一辆车撞伤,经医生鉴定为性功能障碍,后乙要求肇事者赔偿乙的精神损害赔偿,肇事者不同意,乙起诉到法院。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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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现有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范围较窄,只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受到侵害时才能索赔,性权利受伤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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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该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性权利,也没有指出性权利可以归属于哪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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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构成每个人人格完整的一个部分。它的充分发展依赖于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比如,人们对接触、亲密、情感表达、快乐、温柔和爱的强烈渴望。性是个人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基础,充分发展的性对个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安康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性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它基于天生的自由、尊严和全体人类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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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健康是根本的人权,那么性健康一定是基本的人权。为保证人类和社会发展健康的性,社会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承认、提倡和保护性权利。性权利包括性自由的权利性自主、性完整和性器官安全的权利、性隐私权、性平等权及获得性乐趣等的权利。夫妻性生活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万灵琼因丈夫遭遇车祸而致性生活不完整,是性权利受到侵害,完全有理由要求环卫所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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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肇事者倒车时疏于观察将人撞伤,应对甲受伤导致性功能障碍负全责,这一过错也从事实上剥夺了甲和乙的“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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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乙完全有理由作为受害人要求获得精神损失赔偿。因此,乙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其要求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做法是合法、合情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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