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申请书
驳回复审理由书
驳回通知书原件及信封
委托书(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不交委托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他证据材料 (1、商标国内外申请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者证书复印件/2、商标是否为知名、著名、驰名商标 3、商标的包装、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单据等使用证据(复印件或者原件) 4、其他有助于复审案件的材料)
(一)收到驳回通知书 1、商标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要注意商标局寄驳回通知书信封上的邮戳。驳回复审是有期限的,过期无效。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 A、发文日期+15天路途时间+15天复审请求时间=30天。 B、信封邮戳+15天。 2、看看驳回的类型(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如果是全部驳回,看看驳回的理由,有没有复审成功的胜算(如果申请人没有复审经验,可以找代理组织帮忙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复审。如果是部分驳回,观察一下驳回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属不属于自己的主营业务,以及综合其他的因素,考虑是否复审。如果复审,尽快处理,因为后续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时间有限。
(二)前期准备工作 准备上面说的材料,因为时间紧迫,来不及准备所有材料时,我们可以先提交申请书、简短的驳回理由书、驳回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委托书也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其他的补充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补充。
(三)提交申请 驳回复审材料准备完成后,整理。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缴纳驳回复审官费1500元人民币。也可以通过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全权委托,缴费包括官费和代理费。
(四)驳回复审后续 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 2、一年半左右出裁定 3、复审成功——移交商标局——公告——颁证 4、复审失败——放弃或者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A、《商标法》。第32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B、《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第49条的规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C、《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D、《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一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