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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其一,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劳动部规定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的年限。首先,本单位工作年限要求是“同一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年限,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应计人本单位工作年限。其次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当是“连续工作年限”,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建立或结束劳动关系的,不能将多段工作时间予以合并计算。在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法》予以分别处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其二,劳动者月工资水平。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三,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工资较高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作出一定限制,劳动者月工资如高于用人单位所作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基数封顶和年限封顶双重限制,经济补偿金基数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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