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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如何引进

恢复性司法是20世纪中后期国外新的法律思想,虽然提法很新,但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上也可窥见一斑,比如我国刑法中的保护人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有一些恢复性司法的印痕,另外我们的刑事和解、缓刑、未成年人保护,也可以看到它的踪迹。恢复性司法说白了,就是在刑事犯罪中,让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弥补和恢复,同时给犯罪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诉讼资源和成本的节约也是有益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工具/原料
1

法律

2

理论

3

创新

方法/步骤
1

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需要考虑适用范围。刑法毕竟代表社会和绝大多数人利益,不能够无原则地为了和谐而和谐,以偏概全地只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或者精神补偿,而放弃了对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打击。所以,适用恢复性司法,必须是在犯罪类别上进行限制,比如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力的轻微犯罪。

2

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需要考虑犯罪情节。惩戒和保护是刑法的两大功能,必须在保持平衡的情况下,推进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和恢复。对于制度的实施,必须要考虑犯罪情节,注重犯罪分子和主观动机和一贯表现,结合悔罪态度综合考量。比如适用于初犯、偶犯、激情犯。

3

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要与我们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相融合。作为外来事物的恢复性司法,要与我们一贯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相融合,在借鉴中进行创新,吸取其精华,去除不适用的成分。比如,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上,恢复性司法不仅仅是对被害人利益的恢复,也是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救治,并使之恢复。

4

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要建立完善相关机构。国外的恢复性司法制度,一般由社会调解组织进行中介撮合,这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可以提高社会公信力。所以,确立恢复性司法制度,要培育相关机构,完善相关的制度。

5

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没有良好的监管措施,盲目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目前缓刑社区矫正逐步走上正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经验,进一步引进恢复性司法,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工作,保证系统平稳、高效运行。

6

引进恢复性司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对被害人损害的赔偿,是犯罪分子的义务而不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条件。恢复性司法制度一方面要使犯罪分子主动自愿地去恢复、弥补受害方,另一方面也要完善相关法律,使犯罪分子不这样做,将会收到更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不仅仅是刑事处罚,在民事行为和其他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注意事项
1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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