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所有权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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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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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了下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行为人将其以前项手段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这里的“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各种有用的场合加以运用,既可能用于生产,也可能用于经营、销售或者其他方面。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明知或应知《刑法》前述所列的三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这种行为不是一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只是间接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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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必要。所谓“重大损失”,是指在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包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产品大量积压、营利性服务严重受挫、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等等。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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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单位也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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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明知自己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这一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