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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今年的《中国海关实用报关手册》,最后一部分是10份附表,附表中提及的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都比正常的“最惠国税率”更低。运用得当,是能节省不少银子的。那么,怎样的情形下可以适用这些特别的税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有以下规定: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适用税率; 简而言之,一切从低,哪个低按哪个来。当然,前提是准备好必要的单证。 暂定税率是在海关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实施的关税税率(出口也有暂定关税,这次不讨论)。这种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定实施,并且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中止。 特惠税率是对签订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或地区实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国家。基本面向三个群体:亚太2国(孟加拉、老挝),东盟部分(缅甸、柬埔寨、老挝),最不发达37国(埃塞俄比亚、刚果、卢旺达、阿富汗、尼泊尔、索马里等等)。老挝重复出现,是不同协定里有不同的商品优惠,产地证格式也有所不同。 协定税率涉及的地区最广,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中国、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和老挝),东盟协定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同上文,不同的贸易协定)、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以及港澳台。根据海关总署18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申明适用特惠税率或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报关时务必提供正本“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以及商业  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 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一是原产地证书格式必须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如新加坡既可适用东盟协定,又有单独的中新贸易协定,对应的产地证格式有所不同);二是优惠贸易协定均有规定,签证机构相关资料必须向协定成员方海关备案,因此,原产地证书上的签发机构签章等相关信息(有些协定规定是印章,例如亚太贸易协定,有些协定规定印章和签证官签名,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必须符合海关总署备案资料。 实际申报时,海关另有严格规定,《关于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这里不再细述,简单提示几点: (一)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 (二)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目前是香港和澳门地区),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三)原产地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不能重复使用和逐次扣减。 (四)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发展,自由贸易区及各类优惠贸易协定也会不断增加,在了解最新资讯,充分运用相关规则的同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海关规定,才能享受真正的税率优惠,做到真正的省时省力省钱的快捷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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