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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准备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而到法院起诉,法院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受理。在一些法定情况下,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步骤/方法
1

女方三个时期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如下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即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2.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3. 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的需经同意 参考《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提起离婚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必须先得到军人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不过,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可参考《婚姻法》第32条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3

判决后半年内不可再起诉 从诉讼离婚的程序上看,也存在两种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详见《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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