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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职工个人忠于企业也即忠于国家,现在则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存在着竞争,职工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也存在着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必要重新构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道德伦理体系,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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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有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各条的规定处罚。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现在单位犯罪的数额,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一样的,也就是说单位实施商业秘密犯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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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大,不但包括技术信息,而且包括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诉讼,可以算总账,即原单位可以将自己认为遭到侵权的技术、经营信息算在一起,追究离职者的责任;商业秘密犯罪由于司法解释的适用,成为结果犯、数额犯,追诉门槛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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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民事审判中,知识产权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在基层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庭的情况下,该知识产权庭可审理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目前的体制下,由基层即县级(城市区级)公安局负责侦查,县级检察院负责起诉,县级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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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规定,在保秘密方面,能忠于职守,从事保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发现他人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对泄密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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