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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报废汽车拆解审批手续,先找那个部门申请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请条件: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2、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平方米,企业经营场地应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4、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5、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以上内容参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上内容参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以上内容参考:-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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