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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或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的损失额等于“无形资产的损失”加上“低价销售的价格差额”,再加上“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利润”。因此商业秘密侵权损失需要从无形资产评估着手。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为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可通过估算因无形资产使生产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减少或价格降低,更有效利用设备等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方式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市场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一般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交易价格计算。收益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还未实际收益,因此不适用此方法。
商业秘密侵权损失认定困难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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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失后果认定困难、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机构混乱是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而损失后果是甄别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关键所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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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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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中50万元以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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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损失额。该损失既包括现实利益,也包括可得利益,即可预期的合理收益。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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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经营者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主要包括:侵权人利用该商业秘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直接经济收益;利用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本与其他企业签订有关合同,履行合同的受益;侵权人把商业秘密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的转让费和许可使用费等。

注意事项

五十万损失金额成为是否追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分隔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内达到五十万以上的需要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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