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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环评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评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环评相关材料。
步骤/方法
1

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大体上是: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

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是: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级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注意事项

相关法律条文请去地方政府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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