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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聘職工如何變更勞動關系

爭議雙方:南京A公司蘇某某等36名合  1994年10月,南京A公司與香港B公司共同成立中外合作南京C公司。同年12月,A公司以借聘形式鋪排蘇某某等90多名職工到C公司上班。今年3月, A公司要求到C公司工作的職工與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蘇某某等職工提出異議,以為當初講的是借聘而不是與C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4月9日,蘇某某等42名職工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終止期限大多為1995年12月至2003年12月不等),回原部分原崗位工作,並追加經濟損失賠償等。  [處理結果]  4月18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開展審理中以為,A公司在鋪排中方職工去合作企業工作過程中,對職工的思惟教育工作不夠細致,在雙方產生爭議後亦未能積極、正面疏浚溝通,職工不能理解、支持企業。因此裁決:一、A公司對勞動合同未履行完畢的申訴職工應繼承履行勞動合同,對職工的崗位鋪排根據企業實際妥善處理;二、A公司對勞動合同已到期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申訴職工可協商補簽或續簽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應終止勞動關系,同時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應按《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劃定》支付糊口津貼費,並給予每人600元經濟賠償;三、A公司負擔仲裁費人民幣800元。  對此,蘇某某等42名職工表示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後在開庭時有6人撤訴)。  6月26日中院開庭審理,蘇某某等說:1994年12月被告方領導'以借聘形式'鋪排包括她們在內的91名職工到C公司工作,而後竟告知'借聘'職工在試工期滿後要與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在未征得原告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與C公司形成涉及原告變更勞動關系的'承諾',有公司領導聲言借聘職工凡不願與C公司訂合同的,回A公司都將待崗3個月,之後按辭退處理等,構成了對原告的'欺騙'和'威脅'.  被告法定代表人說:去年下半年起,企業面對困境,與港商合作創辦C公司,是為了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以分流並妥善安頓企業職員。這應得到職工的理解和支持。A公司與C公司簽訂《借聘員工協議》,對借聘職工工資、醫療保險、工齡計算等方面的明確劃定和鋪排,恰是從職工的親身利益考慮,並依法進行了公證。他以為對不願同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告方,公司決定'待崗'安頓,在興辦三產、職員分流調整、機構設置變化後,企業視實際情況采取的正當、公道舉措,亦應得到原告方的理解。  在傾聽了原告方體諒企業處境所做的經由修正的調解哀求後,被告方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調解。  調解終極未達成任何協議。雙方在等待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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