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客户双方签名的过户申请报告;
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用电地址《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的房(地)产证明(指无产权证时);
若为租赁户申请过户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过户的书面声明。
若原客户无法联系,则按以下方式办理:(1)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新业主客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由房产局或社区出租住房的,新客户须提供:出租方(指房产局或社区)出具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新客户必须提供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住宅小区批量低压居民客户的更名由小区统一办理)要求更名过户的申请报告;
管理的委托书或物业管理合同的复印件;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清单(包括房号);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当时,不办理更名过户业务,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经房产局同更换、要求过户的书面材料,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
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客户身份证明的规定:(1)公司、企业:指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或证明等证件之一。(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4)个人用电户: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户口本等证件之一。
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规定: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租赁合同》等凭据。
客户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规定:(1)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客户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2)以单位名义报装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用电户的名称一致。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方可办理更名或过户;
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合同关系;
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已办理了银行托收方式的原用电户,办理过户前,需先到银行取消银行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