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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护士注册再次注册?

护士注册再次注册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获得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文凭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文凭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即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还必须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开始着手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护士执业注册机关一般为护士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
再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2

《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

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4

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

5

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6

步骤/方法
1

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效注册年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

2

单位初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

录入信息。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

4

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送当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7-2008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

再次注册工作必须在注册年(双数年)11月20日前完成。

注意事项
1

已在我省或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每两年注册一次。

2

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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