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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带走客户是否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并非所有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客户变动都会成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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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客户变动都会成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离职员工如果能够证明客户是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或者客户是由于对于新企业的产品质量、价格及供货条件等原因做出的自主变更交易对象的选择,并自愿选择与新单位发生交易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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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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