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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 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如今,除股票、基金、外汇、保险外,各类信托产品也开始走俏。收益较高、安全性好是信托理财产品的最大卖点,特别是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老百姓投资 理财的新选择。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 划。认为银行信托理财就是银信产品,是银行和信托机构联 合推广的理财产品。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是指以贷款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贷款信托 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 益,是一种不保本带有变动收益的金融产品。具体操作模式是银行通 过向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签订合作协议,由信托 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协议, 再由银行做为贷款服务商负责借款的贷 后管理,在产品到期日,银行按协议约定兑付本金及利息给客户。融 资方的选择、基础资产的管理、产品销售及服务上均在于银行。产品 风险主要来自于产品的发售方和购买方,即银行和客户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发行方(商业银行)的风险  1.未认真落实相关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定产生的操作风险。一是放松 融资方准入管理。融签订借款协议,实质上融资方 即借款单位的选择在于银行,实践中,未严格遵循现有的信贷政策, 对于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或者授信管理审批条件的借款人, 选择以信 托贷款方式发放,规避行内的信贷监管。二是未认真履行贷款服务商 的管理职责。从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来看,借款人未 贷款,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主要是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 并不承担风险,信托贷款不属于经办行的自营贷款,从而部分经办行 放松对于贷款的管理,对于借款单位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变化未能 做到及时了解及跟踪等。三是在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环节,存在不当 销售、 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风险。 实际操作中, 部分银行销售人员出于营销产品及考核压力考虑, 在向客户推销产品 故意隐瞒产品真实风险程度,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在客户购买产 品前未按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在 客户购买产品后,未按规定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  2.信贷规模管控的风险。信托贷款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监管部门 也未明确信托贷款是否纳入统计、 监控范围。 银行出于业务战略转型, 产品创新, 拓宽营利渠道,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满足客户不同投资需 求;在贷款规模受限时,满足授信客户资金需求,缓释信贷规模管控 的影响等多种诉求,大力发展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在成熟的经济环 境下, 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是银行通过风险与收益的转移来改变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及实现风险分散的正常举措,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实质上信托贷款与信贷资金贷款并无明显的界限,大部分银行 在发行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时, 会在应急预案中指提出在借款人未能 按期归还信托贷款时以信贷资金置换信托贷款,或直接与借款人约 定,以信贷资金承接信托贷款。但信贷规模受外部经济环境及规模管 控影响,如信托贷款到期时,信贷规模受到限制,无法及时置换信托 贷款,将导致理财产品无法及时兑付。  3.借款人违约风险。借款人因受外部经济环境恶化、自身经营管 理不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利用假资料骗贷等原因,在信托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导致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 付。  4.产品设计不当的风险。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形式日趋灵活,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组合型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如工商银行的“灵通 快线”、招行的“日日金”,但因为信托贷款多为 3 个月以上,有的甚 至超过三年,而对应的产品期限是一个月、七天甚至一天。如果银行 出于盈利考虑,配置于长期资产的资金过多,在客户要求赎回的资金 大于配置的流动性资产的情况下,银行就可能面临垫付资金的风险。  5.违规经营风险。是商业银行重要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客户,是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不可或缺的合作平台。商业银行 在办理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时,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使用、收回、收 益的收办理。在目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 下, 因为违规参与相关的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运作与投 资,面临破产的风险,从而影响到其他受托财产的资金安全。  (二)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购买方(客户)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银行推出的固定期限(一个月以上)的贷款类信托理 财产品,一般不能提前赎回,即在理财产品没有到期之前客户不能提 前支取本金和收益, 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弄清楚产品的期限以及 能否提前赎回,或者急用资金时银行有没有解决方案,结合自已的资 金需求情况做出判断。  2.收益风险,指未达预期收益率的风险。目前,银行推出的贷款类 信托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即许多产品销售协议的收益率 是预期收益,是一个估算值而不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因利率变化、借 款单位未能足额还清利息或提前归还信托贷款等, 都可能影响预期收 益的实现。  3.本金未能兑付的风险。 2008 年 5 月以后银行推出的贷款类信托理 财产品均为非保本型,如果信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理财产 品未能兑付造成的损失按协议约定是要客户来承担, 客户将面临本金 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的对策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健立健全信托贷款的管理模式、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 政策,进一步加强信托贷款的管理。  一是将信托贷款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管理,明确审批授权权限。即 将信托贷款业务纳入客户在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是严格限制借款人范围。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涉及面广,如未能 及时兑付将对银行造成极大的声誉风险,因此,银行对于信托贷款的借款人应视同自营贷款业务严格进行审查,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信贷政策导向等。  三是加强贷款的后续管理,严格资金用途,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商 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以贷款为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资金用途的监管, 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严格监督资金使用方按照信托贷款合同中的约定 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挪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四是严格遵守宏观调控的安排,统筹安排银行信贷规模。目前, 信托贷款未纳入信贷规模统计, 但商业银行在开办贷款类信托理财产 品时,应综合考虑信贷规模管控政策对于资金投融资运作的影响,积 极与外部监管部门协调沟通以信贷资金贷款承接到期信托贷款的可 操作性,统筹安排银行信贷规模。  五是加强产品销售及售后管理,提升服务内涵,规范理财销售行 为。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充分、如实揭示反映产品风险。在营销宣 传时不得夸大、虚报理财产品的本金保证和收益实现的情况;按外部 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 在客户选择风险评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水平的理财产品时,须经客户书面确认,在产品销售后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六是审慎选择合作的信托机构。 商业银客户的 准入退出机制, 选择规模较大、 诚信度高、 经营状, 加强日常管理,防范与客户合作的潜在风险。  (二)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研发人员的培养,提高理 财人员专业素质  一是提高产品研发的力量, 将具有较强理财规划与产品运作能力 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产品研发岗位, 提高理财产品的整体运作水平及抗 风险能力。  二是加强柜面销售人员的理财知识培训,强化以“客户为中心” 的营销理念,规范理财 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合规。三是严格理财从业 人员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理财从业资格,取得资 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理财业务及销售理财产品。  (三)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监管,对商业银 行该产品的管理及操作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指导  积极规范理财产品的 统计及报送口径,增强产品发行的透明化,考量信托贷款未纳入货币 和信贷统计口径,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制定的影响,是否应纳入贷款 规模统计, 才能为宏观经济的政策的科学决策提供真实的货币供应情 况。 金融产品创新要充分考量宏观货币政策对其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 响,同时宏观货币政策也要考虑金融产品创新对其产生的反作用。  (四)培育居民理财意识,通过各种媒介、销售渠道加强对于购买理财 产品客户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客户素质  除客户自身通过积极参与 学习金融知识,建立收益与风险并存、高收益高风险等投资理念,合 理配置投资资产结构,正视投资风险外;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应 充分发挥传媒教育对于成熟投资理念营造的促进作用, 各销售渠道在 面对面销售的过程,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了解的基础上 对客户进行资产配置、风险意识教育,培育成熟的理财意识,提高客 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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