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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新规影响有哪些

今年7月份开始,银监会对个别类型的理财产品多次发文。10月上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多项新规的出台,将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及个人投资者带来怎样的影响?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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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一:超短期高收益产品难再现  提示:慎发7天以内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尤其是不得为“冲时点”提高短期产品的收益。  在今年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上,“短期化”成为最主要的特点。根据普益财富近期统计的数据,2011年1月~9月,银行理财产品共计发行 14876款,其中1个月期限的产品为5169款,平均预期收益率达到3.88%。不仅如此,一些“超短期”产品凌空出世,尤其是在月度末、季度末等银行 的重要考核节点,银行不断推出投资期限仅为几天、收益率远高出市场水平的产品以吸引投资者的资金,“超短期”产品成为了变相高息揽储、指标调节的重要工 具。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将产品的到期日设定在季末,但是按照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结算流程,这部分资金到期后将短暂停留在银行账户中,正好满足了银行业绩考 核的时点要求。也有一些银行将产品募集期设计在季末或月末,下季初或是下月初产品进入起息日,在募集期内的资金也起到了提振指标的作用。  据悉,银监会在内部通知中建议:慎发7天以内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尤其是不得为“冲时点”提高短期产品的收益。记者从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部门了解到,为了保证不出现违规行为,银行纷纷开始主动回段距避在月末或是月初进行新产品的发售。  不仅如此,在近期发售的理财产品中,除了银行常规发售的各种滚动超短期限理财计划,像中行、工行、交行等都有7天期的滚动理财产品,单独发售的超短期限产品已经难见踪迹。如期限最短的产品至少达到21天,1个月~3个月期的理财产品发行量也占据了主流。  业内人士分析,一方面近来银行的资金压力有所缓解,但更重要的是,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为银行带来了很大压力,可以预期的是,以往那些超短期高收益产品将难以再现。  对于投资者来说,高收益产品数量的减少,可能会丧失一些潜在的高收益机会。不过,由于高收益产品的期限极短,普通资金量的投资者实际收益的变化 并没有那么显著。举个例子来说,某款7天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投资起点是10万元,实际收益仅为97.22元。原因就在于理财收益=投资金额× 年化收益率×理财天数/365,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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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三:高风险产品销售门槛提高  提示:银行在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否则都需要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是银监会此次重拳的又一内容。尽管各家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都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试,并要求客户签署相关的风险 认知文件,但是从以往的实践来看,风险测试基本都处于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状态。此次,《办法》中再次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予以强调,并规定,需按照产品的 分级确定销售门槛,这将改变以往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销售起点的统一门槛。  具体的做法是,银行应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分级结果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与之相对应,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也分为五级,也可再细分。  不同级别的理财产品门槛也不一样。按照《办法》规定,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 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不仅如此,对于高风险级别的产品销售,《办法》中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一是在销售的场所,银行在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 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否则都需要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这就意味着,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将不得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销售。其二,此次增加了 “最后确认”这个环节,具体的规定是,如果投资者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假使投资者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无条件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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