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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累记年限怎么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以后,许多企业HE和劳动者都来咨询《条例》第三条该如何理解的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由于关系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引发相关的争论实属常见。目前问题的焦点不在于“累计工作的年限”是指“同一单位累积计算”还是“不同单位累计计算”,因为该问题已由人大法工委官员给予了解释,明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计算是指不同的单位的累计计算工龄,换言之工龄应从入职后开始计算,而且允许中断。而目前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困惑是,以前在外地工作的员工工作年限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上海本地户籍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手册》予以认定。目前企业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统一认定在外地工作的工作年限归于无效,但在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年限予以承认,但必须提供证明。这类企业的理由是,企业没有义务也无法去审查员工在外地的工作年限。第二,建立外地员工工作年限申报制度,让外地员工提供外地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譬如劳动合同、劳动局证明材料等,若不能经过审核,只能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算。第三,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员工个人情况(年龄职务等)与员工自行约定一定比例的工作年限。譬如基层外地员工统一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基础上增加2年就属于这种情形。以上几种方法到底哪一种比较合理,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是否由企业自行决定?作为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工作年限的计算应当遵循“依据客观事实”的原则,在劳动者能够证明过去的工作年限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但予以承认;其次,对于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丧失相关证明证据的情形,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工作年限”,如果双方没有异议;第三,公司的证据审查权不应当过于严苛,凡是真实有效的证据都应当认可,而不能自行决定提供材料的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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