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注册公告商标(标章),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者,任何人需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台湾商标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注册后,即先实质审查,再注册,注册同时进行公告。台湾商标异议可针对整个申请也可针对部分申请。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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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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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异议,应检附下列文件、规费,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1.异议申请书(载明主张法条、事实、理由)。如果异议理由、证据资料不及于申请时提出,得请求延期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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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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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议人证明文件(公司执照影本、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国籍或法人地位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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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书副本一份(被异议人有代理人时须加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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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证据二份。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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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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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通知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3个月内,向智慧财产局提出异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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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通知在接到官方通知一个月内,申请人需作出应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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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异议双方答辩结束后,智慧财产局作出异议决定。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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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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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异议可基于以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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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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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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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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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版权或外观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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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六款之二,即未注册的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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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六款之七,即代理人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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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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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八款,即厂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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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六款之三,即国旗国徽、国际间组织等名称或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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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碍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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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其他法律。台湾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的在先申请可对抗在先使用。台湾是以商标申请在先为原则的地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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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台湾异议官费:4000新台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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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台湾商标异议举证义务在异议双方。双方均需要对其理由提供证据。 台湾商标异议程序中,申请人不可要求异议人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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