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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诉讼离婚

中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通常协议不成,大家都会选择诉讼,而诉讼周期有成本,如何快速离婚,成为关键的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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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诉讼离婚证据材料一、男女双方自然情况:   1、双方的年龄、工作单位,具体住址(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对方的弱点,对离婚有无具体担心;   3、对方在生活中有无劣习(吸毒、赌博等);    二、夫妻感情破裂清单:    1、夫妻认识的时间和方式;    2、结婚时间和地点(结婚证);    3、婚后感情如何,有无具体事件(如第三者、家庭暴力等)    4、离婚核心主要原因;    5、双方就离婚事项有无沟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曾经达成过协议,最好提供详细情况;    三、婚姻财产情况清单:   1、房屋地址,购买时间及金额,有无领产权证(如已领房产证复印件),如按揭,首付多少,尚欠多少,房屋现值多少;   2、车辆情况(具体同上)   3、公司股份(合伙份额)   1)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姓名、人数及比例;   3)企业注册地点和时间。   4、有无股票、债权(股东账户、债权凭证);   5、有无其他财产(如银行存单、古玩字画等)   6、有无债权、债务,具体多少;   四、子女情况   1、子女姓名、年龄、性别等(户口簿);   2、10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谁生活的倾向意见;   五、在对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对于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有无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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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案件复杂型,建议请律师。一般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往往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自我斗争的过程,也一般经历了一个没有效果的谈判过程。也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和对方直白谈离婚,但内心也经历了一个压抑许久的心理反复过程。但是,打离婚官司,想获取一个对自己好的结果,不是吃了秤砣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就完成了离婚的准备。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过错的取证,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具体项目,是不是先行需要律师和对方调解争取和平解决,都可能需要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虽然即将开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但准备给养、绘制战役计划书,获取财产证据工作都是较为重要的,这时,请律师的作用,就大大显示出来了。另一方面讲,当您突然拿到配偶向法院呈递的起诉状,望着上面无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控诉时,望着诉状中过分的诉讼请求时,气得脸色发青,嘴唇哆嗦是不够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而不是长篇大论地拟写答辩状,从而澄清自己的清白,与此同时需要围绕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对方有意遗漏的共同财产进行收集证据,或从法律规定中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再如,股权、银行存款查询、股票分割的涉案案件,请律师处理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时,律师的作用就在于此。第二种、“经济实力型”,建议请律师。  不论案件大少,不论争议财产多少,不论案件是否复杂,请了律师,花了钱,不论怎么样总比不请的好,在自己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之类,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毕竟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为你说话,在调解时打个圆场,替自己同自己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联系,律师,还是有用的。 第三种、有意调解型,建议请律师。  99%的当事人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离婚案件更是如此。若能经过律师从中斡旋,从中调解,凭律师三寸不烂之舌,将双方争议圆满化解,促使双方能有一个都可以接收的协议,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毕竟有这个可能。据我们统计,律师诉前居间调解成功率为10%,但尽管可能性较少,但对于实在不愿意诉诸法院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律师作用所在。第四种、离婚时案涉财产过大时,必须请律师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10万,那么可以单独诉讼,如果离婚涉及房产等其他重大财产时,单独诉讼冒着过多的诉讼风险,也是无法慎重对待自己合法财产权益,故离婚分割财产过大,不请律师,容易因小失大。第五种、法理争议型,建议请律师。  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上海高院的相关司法答复也不甚明确,甚至理论界也有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请理论性强的专业婚姻律师来相助。比如这个案件:  女方在婚前购房,购房合同价50万。女方出资40万,另男方有证据证明同时也出资10万元直接汇入女。之后,男女双方结婚。再之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此时,房子已升值至100万元。  女方称:该房系其婚前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且房产证也是其一人名义,该房应为其个人财产;  男方称:该房虽系婚前女方所购,但男方亦有出资,且该房现已增值,故该房包括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个案件就是一个较为有争议的案件,目前分割的法律规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建议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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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协议离婚阶段: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不能冷静、客观地面对事实。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对于男方因第三者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从而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提出财产分割的较高要求。特别对于提出离婚方是男方,且有婚外情,女方对此更不容易接受。即使接受,也容易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但是,即使提出离婚方在财产方面做出较大的让步,另一方也不会体谅和理解一方,反而为认为这是一方应该让的步,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让的步。后果往往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就会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即陷入僵持,结果是,一方离家分居,或同床异梦,日常生活中争吵不断,伤心不断,只能靠工作和其他事务分散注意力。二、聘请律师协助离婚阶段:一方聘请律师,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在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总会有一方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特别是在两个人的事,变成两个家庭的战斗后,矛盾升级,谈判又归破裂,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成了离婚的必由之路。找律师,成了一方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找到律师后,律师给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不仅表明一方已决意离婚从而给另一方精神方面压力,而且还给了另一方一个迅号:可能要打“官司”了。“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不是一个舒心的词眼儿,因此,不论对于原、被告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律师的介入,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以及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尤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引经据典”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总会是有的。但是,律师不是万能的,在此阶段过程中,真正能通过律师做工作,就能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通常也只能占“20%”左右的比例,因为双方分歧过大,通常,仍有80%的当事人,还是要走向离婚诉讼的阶段。三、一方仍不接受协议离婚,另一方无奈诉讼至法院离婚阶段: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若律师发现居间调解没有作用,就会建议一方当事人起诉。起诉后,判决是非以及财产分割的焦点集中在对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条款的应用上。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有经验的律师就会判断出法院判决的结果。这时,反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另一方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往往会被证实是不成立的,从现实“拿钱”的角度考虑,另一方往往会接受调解离婚财产方面的优惠,而一方出于早日离婚的迫切,往往也会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协议最终达成。但个案情况不一,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原、被告理解不同,以及情感的冲击,也有可能需要法院判决定音。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被告无《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予判离的。四、一次诉讼离婚未成,再次起诉离婚阶段:二次起诉,或一次诉讼后自行协议离婚。如果说,第一次诉讼,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的话,那么,六个月的第二次诉讼,双方的形式正好转变,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法院一般会认为,既然原告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自然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法院在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反而较小,或基本没有,被告又要面临判离的问题,又要面临财产不能得到让步的尴尬。因此,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内,通常双方还会谈判,并且,有40%的当事人会在这个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真要面临第二次诉讼,那么,二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不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财产应该如何分配。律师分析:在现今现代化、信息化较发达的社会中生存,人们所面临的社会带来的负面压力也随之增加,人们无法去阻挡如今的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网恋、大街小巷等纸醉金迷、灯红酒绿的时代。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而且再多次交谈后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系,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和现实的问题,以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出发,沉着、冷静地分析对方心理,及时把握最佳时机,以求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离婚形式以及财产分割方案。对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保持着冷静而淡然的心态面对自己的离婚,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前提下,聘请一名诉讼经验丰富的精英离婚案件律师为自己代理离婚诉讼案件,解决自己的人生中面临的婚姻问题,帮自己度过离婚所带来的种种困扰,为自己赢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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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生,汉族,苏果超市员工,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8年生,回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役军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霜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11月,原被告经过短暂接触即缔结婚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文化差异较大,平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06年儿子出生,被告不仅对原告关心较少,而且在孩子半岁时强行将孩子带离原告身边,长达两年。被告以不让原告见孩子来威逼原告,迫使原告到公证处放弃房屋产权。纠纷中被告多次在深夜把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2012年5月30日,被告到原告单位打原告,6月2日被告又到原告工作的超市闹事,将大门锁住限制超市营业,用铁锤攻击原告,当日晚被告又到原告娘家骚扰,均已报警处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其于2012年8月16日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2012年6月2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在江宁区麒麟街道门口发生扭打,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书载明,江宁区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该房产的出资、按揭贷款均与原告无关。庭审中,原告称目前小孩在被告处,小孩抚养权问题由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江宁分居麒麟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双方于2012年6月2日发生扭打的事实。另原告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对其及家人有过殴打行为,因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于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因家庭琐事发生扭打,并报警处理,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孩子随被告生活,故仍然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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