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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是什么?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分别是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和审结归档。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3.合并、分立审批,4.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构成借壳上市的)行为审批。郭家贤律师提醒中监管部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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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等规则的要求,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监管部。  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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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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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馈专题会  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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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需要当面沟通的,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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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审核专题会讨论决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监管部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事宜。审核专题会讨论后认为重组方案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重组会审核的,监管部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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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委工作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并购重组委会议拟定召开日的4个工作日前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重组委委员名单等。并购重组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参会,独立表决,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审核结果公告。并购重组委会议认为申请人应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落实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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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书面审核意见,监管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10个工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监管部将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参会委员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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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结归档  监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并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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