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和区分,下面试作一些分析,以供参考。
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归属的认定
1
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的归属问题。 根据物权法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我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自然孳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比较适宜。
2
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这部分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男方用自己的,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离所赚的钱与女方无关,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同时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对此作了兼顾,即女方操持家务,免除了男方的后顾之忧,也是对生产、经营收益的间接贡献,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 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
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股东,每年都有分红,那么婚后取得的分红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股东取得的红利,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这部分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一篇:财务年底帐务处理注意事项
下一篇: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