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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设立遗嘱?

遗嘱是指有遗嘱能力的人设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所谓遗嘱能力,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的订立遗嘱、自己财产的资格。这种订立遗嘱的资格不是任何公民都具有的,根据公民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可以将公民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遗嘱能力的人,另一类是无遗嘱能力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可见,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订立遗嘱的资格,才具有遗嘱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和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具有辨别是非、真假的能力,具有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均具有遗嘱能力。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没有被宣布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在他精神正常的时候,应当认为具有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当有效。由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情况很复杂,往往难以判断他在什么时候精神正常,什么时候是精神病发作的时候,而且在他立有几份遗嘱的情况下,究竟哪一个遗嘱有效,这都要经过大量的的具体的调查研究,取得充分证据才能认定。为了避免在继承开始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最好应经过公证机关的证明,或者取得医疗机构的证明。此种证明只要能证明其精神正常、神智清楚、具有行为能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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