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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系统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工资如何核定

每年三季度是计量系统事业单位接收新员工比较集中的时期,为这些新人职员工准确核定工资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工资核定是一项基础性、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不仅关系员工的现实和长远利益,还关系整个专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计量系统事业单位用工形式发生了很大转变,在以往“从高校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单一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开招考”、“海内外引进”、“临时聘用”、“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人员的类型和层次更加多样化,有些员工的学习、工作经历相当复杂,对他们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学龄、任职年限的判断以及基本工资的核定成为劳资人员不得不面对的新课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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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核定工作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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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了解人员情况    要正确核定员工工资,必须要有准确的人员信息,其中查阅档案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人事档案内容大致可分为十类: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和考核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参加党派和社会团体的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录用、任免、转业、工资待遇材料,其他材料,劳资人员要能够很快判别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定工资要重点关注工龄、学历、学龄、岗位、任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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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工资核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连续性和群众性。劳资人员要认真研究、领会国家的工资政策,并予以正确执行。2006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计量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核定新人职员工工资主要依据3个文件: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二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三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上3个文件对一般性、共性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凡是在文件覆盖范围内的,就应该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操作,体现劳资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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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灵活对待特殊问题    制度涵盖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而人员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不是所有问题都能在现有的文件制度体系内找到解决办法。因此必须将工资政策与人员实际相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刻板、不教条,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好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劳资工作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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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类特殊人员工资核定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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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重新就业人员的工资核定方法    有些员工为了谋求更长远的职业发展,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再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毕业后重新就业。近几年,在计量系统各事业单位中此种类新人职员工的比例有所增加,2010年,我院就招录了这样一名博士研究生,其简历如下:    1994.09~1998.07首都师范大学本科;1998.08~2004.08北京某企业(2004.01聘为中级职称);2004.09~2010.07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博士;2010.08至今计量院工程师(中级职称)。    在确定该员工工资时,有3个问题容易产生困惑:一是该同志工资是按调入人员确定还是接应届毕业生确定?二是该同志的中级职称从何时算起?三是该同志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从其简历可以看出,该同志是以全脱产学习取得更高学历的方式实现了由市属企业进入国家级事业单位的转变,按照相关政策,工资待遇只能按照新参加工作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重新确定,中级职称也只能从重新工作确定中级岗位的时间即2010年8月算起。至于该同志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问题,新的工资制度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通过查阅档案知道该同志是经原单位批准后报考研究生的,因此可以执行原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199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的规定,认定工龄从初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1998年8月算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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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外引进人员的工资核定方法    随着计量事业的发展,各科研单位对计量领域高端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2009年,在中组部人才局的推荐下,我院从美国引进一名学科带头人,其学习工作履历如下:    1989.09~1997.03漓华大学本科、硕士;1997.04~1998.06;1998.09~2006.04美国马里兰大学博士、博士后;2006.05—2007.05美国Sun Microsystems工程师;2007.06~2009.05美国LehighChiresity博士后;2009.07至今计量院副研究员(副高职称)。    该人员硕士毕业,在国内工作1年后即去美国著名高校留学并作了两站博士后研究,在美国的12年,时而学习、时而工作,而不像国内学习和工作是严格区分开的。那么如何确定该人员的基本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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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确定    参照人社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博士后研究人员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的规定,假设该技术骨干是在国内做博士后,2004年5月进入第一站起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满1年考核合格,2006年1月执行17级薪级标准,2007年6月进入博士后第二站,执行18级薪级标准,  直至2009年5月出站时薪级工资可晋升到2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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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照国内硕士毕业参加工作的副研确定    假定该技术骨干清华硕士毕业生后一直在国内工作,根据质检系统事业单位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规则中“硕士毕业工作满3年可认定中级职称,任中级职称满5年可评审副高职称”的规定,我们相信该技术骨干完全有能力在2005年评上副研。那么根据其参加工作时间、学龄、任职时间等计算,该同志2009年7月的薪级工资标准应晋升到23级。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严格执行了国家对于博士后站的相关规定,但忽视了该同志进入博士后站之前的工作和学习经历。第二种方法则执行了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同时对其在国外的学习工作经历做了人性化处理,计算了连续工龄,考虑得比较全面,我院即是采用了第二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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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军队转业人员的工资核定方法    为了保障军转人员利益,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8年专门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作出了规定:“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这段文字乍一看相当拗口,很多劳资人员对核定军转干部工资感到棘手,这主要是不了解部队的体制造成的。实际上,部队的技术干部,不仪有技术级别,同时还有与该技术级别相对应的行政职务层次,并据此享受相关待遇。因此在核定军转技术干部工资时,应先将其在部队的专业技术级别转化成在部队享受待遇的行政职务层次,再将此行政职务层次转化成地方相应职务来享受工资待遇。例如,2011年我院接收了一名技术八级的军转干部被聘用在副研岗位工作,由于部队技术八级可以享受正团待遇,而正团相当于地方的正处,因此该技术干部到我院后可以享受正处级工资待遇,这是国家对军转专业技术干部的一种特殊优惠政策。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工资处专门制作下发了军队职务与地方职务对照表,大家认真按照该表的对应关系来核定军转干部工资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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