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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大“比拼”

从七种投资方式设立企业的资质条件来看,国家及地方的审批机构均提出了各自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的空间;对于这几种模式,如何正确的把它用好,这需根据实际的营业范围和情况,去匹配相应的企业类型和运营模式,这显得至关重要。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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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其运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作为 QFLP,由海外股东或作为G来管理,GP的出资额不能超过 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 5%。 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 LP,资金以 GP 和 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 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若以人民币出资,则只需和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好即可。但截至目前国内并没有成功的先例,成型的法律文件也暂时没有,无先例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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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FIVC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是指外国投、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投资企业,业务定位于向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最终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其运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控股股东在境内收,成为外商创投企业,并以认缴出资或者资本金的名义调动资金入境,子公司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在经营范围内进行项目投资。 FIVC 可采制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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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商/外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外商由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并监管,无金融许可证。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以经营租赁业务为主,有金融许可证,属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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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该投资方式是根据前海出台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对于该方案中贷款不能用于外地的限制,前海招商局官员曾提议变通方案,通过在前进行境外贷款,总公司,并以注资,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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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2006年之前在监管机构允许的条件下,为了尽快处置不良资产,向境外机构转售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 2007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柏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掏买断不良资产包的审批程序,明确了此类行为需进行外债登记,并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该方案的运营模式即为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外债登记并审批通过后,作为买方的境外机构利用境外资金买断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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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 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RQFII)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外管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外币或者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是专为引入境外大型金融机构,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而设立的机制。以 RQFII 为例,境外机构凭外管局批复的投资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在指定把管人处开设外汇账户,并根据申请额度时的投资计划,将资金从外汇账户划入人民币账户来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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