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582今日阅读:86今日分享:14

工商总局核名

企业名称构成介绍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具体示例:中(二)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具体示例:泛亚环保(中国)(三)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具体示例:中(四)企业字号+组织形式具体示例: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六)外商投资企业。四、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工商总局疑难企业名称核准,国家工商总局(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股东信息调整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