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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核名字号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核名字号关于字号  字号是构成企业的核心要素,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这名活是企业名称的概念, 同时也点明了企业名称的作用,而企业名称的这一标志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体现。  无论在何种情况,任何一个企业名称都存在与其他企业名称某一要素、甚至行政区划名称完全一致,但只要字号不同,祖传公众就不会将两者误认。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主要指字号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一个知名企业名称,往往有一个好的字号,这一字号不仅具有一般企业名称字号的标志价值,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人们提起这些名称,就会联想到企业在某一领域突出的成就,联想到企业的良好信誉和他们的优质产品或服务。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多由行政部门设立,多数企业名称没有字号,至今我们仍能见到这样的企业名称,如: **等。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企业名称的字号越来越重视,出现了“四通”、 “健力宝”等 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  驰名字号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为社会共知的企业字号。一个驰名的字号,是企业多年经营的结晶,标志着企业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内的成就。字号驰名本身同。一个企业字号的驰名度,往往与企业的,也说明了公众对企业为社会年做出的贡献的认潜在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视。,甚至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世界国对驰名字号的保护都非常重要。  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什么是驰名字号、构成驰名字号的标准、驰名字号的保护范围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社会意识不断加强,同时,冒用他人驰名字号、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益的现象增多,企业名称纠纷时有发生,企业对保护驰名字号、保护驰名企业名称权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这样一种形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增加保护驰名字号的条款,规定经认定的驰名字号在一省或全国范围内不许他人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在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下,这一做法将有得于保护驰名企事业的名称权。待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及时制定驰名字号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个国驰名字号和省驰名字号予以认定。  企业有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得。一个新奇好记、响亮上口的企业名称,可以使企业在消费者中产生耳目一新、生动深刻的第一印象。因此, 怎样起一个有一定意义、易为公众接受的字号已成为企业设立时投资人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前国企业名称字号的选择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传统字号法,多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词,寓意着投资人美好的希望。常用 “福”、 “顺”、“发”、 “隆”、 “兴”、 “瑞”、 “泰”、 “祥” 、 “仁”、 “和”、 “ 盛”、“丰”等字,如 “瑞扶祥绸布店”、 “同仁堂药店”、 “同升和鞋帽店”等。此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胜古迹的名称作企业名称的字号也属此法,常用的如 “泰山”、 “昆仑”、“长江”、 “西湖”、 “长城”等等。  2、简称法,即使用制冷人名称的简称作企业名称的字号,用以表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现在使用”中’、 “华”开头的字号,多属此法,如:的直属企业多使用”中信”字号;铁道部所属企业多使用 “中铁”字号;有 “华电” 作字号的企业多是华北电力管理局的下属企业.此外,也有从两个以上的投资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中分别选择一个字组成一个新字号,或者直接采用控股的投资人企业名称的字号作字号的。  3、字号与商标一致法,即使企业已经注册的或准备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此方法好处在于字号和商标相同,能够充分利用客户所能付出的有限的注意力,无论在日常商业活动,还是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名称中的 “四通”、 “健力宝”同时是企业产品的商标。  4、译名法,即使用的字号源于外文单词,是由外文单词直译或意充而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多用此法,常见的如 “壳牌”、 “菲力浦”、 “西子”等。申请使用译名最成功的例子应为,将"将Coca’Cola"译为 “可口可乐”本是音译,但在中国文字的选择上巧妙地迎合了中国的文化,拉近与老与老百姓的距离,使产生一种认同感。  5、谐趣法,即起名不依传统和常规,追求新奇和个性,或幽默风趣,或以怪异取胜,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狗不理" 应该说是这种方法的代表作。  6、围绕历史重大事件或时代热门话题起名,如"",表明了投资人对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支持;又如:"后九七餐厅"表明了投资人对香港九七年回归祖国后的前途充满信心。  此外,企业有下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但由于企业名称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在实际生活中公众往往无法区分使用地名作字号和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特别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企业以非所在地地名作字号,易引起企业名称的第一名现象。因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在核准企业使用名同时是一个行政区划的地名时,应征询该地名相应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并进行名称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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