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方:固定资产 高级轿车 200000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方:银行存款 234000截止2016年3月,共计提折旧76000元(5%残值率,5年折旧)净值余124000元。XX企业2016年4月处置该高级轿车资产,处置价值为117000元。XX企业处置固定资产,作会计处理如下:2、借方: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贷方:固定资产 200000(高级轿车)3、借方:累计折旧 76000 贷方:固定资产清理 76000处置价值117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4、借方: 银行存款 117000 贷方: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因XX企业本月进项税额比较大,所以没有应缴税金产生。处置时,缴纳交易费用1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5、借方: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方:银行存款 1000元至此,将固定资产清理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营业外支出 25000 贷方:固定资产清理 25000
对该企业处罚税务机关随即通知XX企业,2013年3月购进的高级轿车,属不得抵扣的项目,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要求XX企业:1、把2013年3月抵扣的34000元的进项税转出,判断出该企业2014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10000元,企业必须补缴税金并处以50%的罚款以及缴纳相应的滞纳金。2、企业因为计提计税方法不恰当造成的折旧计算失误,应自行调整。3、XX企业处置该固定资产时,应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够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提销项税额,XX企业需要调整会计凭证,补缴增值税2271.84元,处以50%的罚金以及缴纳相应滞纳金。政策依据: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自用的高级轿车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凭合法有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申报抵扣。该企业2013年3月购进的轿车,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