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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能否代为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是夫妻离婚后,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权利,它是可以与孩子联系、探望或者短期生活的权利。它满足任性人性需要,为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保持联系给予保障。那么,这种权利能否由祖父母代为行使呢?
方法/步骤
1

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引申出探视权。

2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

3

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因而,祖父母不能代替您行使探望权。

4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避免因为离婚造成关系紧张,阻扰探视权行使,法律对此规定,为探视权行使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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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子女,会造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的权利。

6

引起探视权中止的事由一般包括: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判决的方式滥用探视权,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是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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