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鉴定结论审查
鉴定结论质证和认证
商业秘密庭审实务
实务中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高度融合的鲜明特征,庭审中关于针对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的审查成为这类案件的关键,笔者现就商业秘密案件庭审中涉及司法鉴定问题的相关实务汇集如下: (一)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 针对庭审中出示的鉴定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材料;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6、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从以上几方面的审查,基本可以对相关鉴定是否具有证据应具备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性进程初步判读。
(二)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质证和认证 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只是证据材料之一,同样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一般可通过质疑、询问、辩驳等形式对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对质核实。 其中经申请鉴定人必须依法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对鉴定人质询,鉴定人应回复当事人的问题。 另,因商业秘密案件大量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和证据,往往给事实认定增加相当的难度,因此,法律上设置了专家证人这一程序,根据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为了帮助法官李姐相关证据、了解把握其中的技术问题,作为当事人和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应适当利用这一程序,适时向法庭申请由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专家证人不仅可就案件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解析,同时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其次,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家证人可以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各抒己见和互相询问,由法庭最终就相关问题在综合相关证据、意见基础上进行裁定。
综上所述,就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往往是庭审争议焦点,有效掌握其中的要点将有利当事人更好的利用相关鉴定报告,也将更好的协助法庭理清案件、查明案件相关事实。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庭审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