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750今日阅读:100今日分享:18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一、概念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三、认定 要注意掌握数额标准,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l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应注意掌握。(二)本罪与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对象上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精神文化产品,这与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为生产、生活资料用品。四、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L,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三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其犯论处。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法发[1994]111号二、……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