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是机构,如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学生团体意外保险似乎可以降低机构承担风险的责任。但此行为却与相关法律相悖。
《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这就意味着,学校或其他活动组办方无权为未成年的中小学生投保。
保监会相关人士解释,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禁止性规定,旨在杜绝道德风险,并建议广大父母自主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意外险产品,这样不仅可及时掌握子女所获的保险保障,且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明晰。同时,该人士还提醒,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时应注意保额上限。
据了解,保监会已有相关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10万元,但航意险保额不在这一限制范围内。
目前,保险行业中存在一定的代理人销售误导的情况,诸如学生团体意外保险等保险都有保监会的明确规定。这时候,如果出险,将拒赔。
投保团体意外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经常听见有人说,人死了,残废了,钱还有什么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确进行这是增进职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适的,体现了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
二是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三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