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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吗,律师参与离婚调解有什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要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吗,律师参与离婚调解有什】,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要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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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打官司,请律师”已路人皆知,但打婚姻官司,特别是打离婚官司,律师能在其间起到多大作用呢?对于法院而言,判决离婚官司有一套法律适用的规则,再优秀的律师,有时也不能改变这个规则。比如,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婚姻法3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般法院第一次基本不会判离。当当事人手捧法院不予判离的判决书,回想交给律师几千、几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心里可能真的不是滋味!那么,打婚姻官司,请律师有用吗?我认为,这还要适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所区别。1.哪些情况不用请律师。(1)情感争议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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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财产,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觉得自己很受伤很委屈,对方太不是人,太没有良心。律师不是心理咨询师,这类案件一般请律师的意义不大,不如去找婚姻情感咨询师指导自己的心情,或找朋友倾诉调解自己的心情。(2)过高期望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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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件,双方争议最大的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精神赔偿或青春补偿数额的多少。因为除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外,其它诸如有婚外情、暧昧男女关系、见异思迁之类的情况,通过法律程序基本不能得到赔偿,更不用说是巨额赔偿,因此,这类案件,律师最终起的作用不大。当然,请了律师可以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但若不见效,功夫白费。(3)结局明确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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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件,案件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却很简单,法院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这类案件,请律师的意义就不是很大。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毕了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几年后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提出房产分割要求。这类案件,一方只需要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简单的诉讼知识以及心理对抗知识即可,没有必要花太多的钱请律师,因为此类案件,若没有另外约定,房产肯定是一方的。再如,夫妻共同向女方父母借款四十万元,且双方在欠条上均签字画押,现父母索要欠款,没有过诉讼时效,也不用请律师,因为“欠债还钱”法院也会认这个理儿。(4)“走程序”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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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离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过场,无非是法律程序稍有复杂,对于此类情况,当事人只需到律师所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作下记录即可,根本不需要请律师。比如,当事人双方均户口均在外省市,而已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而又不能或不愿到原籍办理。这类情况,通过法院走调解程序,比如上海浦东法院按速栽程序审理,最快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拿到调解书,根本无需请律师,只需要律师稍做指点即可。而全部费用有可能只需50元,但律师代理费,可几十倍于此。再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双方均不在国内,而又同意离婚,但必须走法院程序。对于有些公证认证程序,只需了解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请律师。(5)“心理恐慌型”,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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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离婚案件,案件争议很简单,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当事人心态过于复杂。绝大多数当事人没有打过官司,第一次打官司害怕慌张,就花了几千块钱请律师。有些当事人可能有些什么把柄被对方抓住了,但其实这些所谓“把柄”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但当事人总用放大镜看问题,或由于不懂法律被对方的威胁所惧,也要掏钱请律师。其实对于这类情况,请律师大可不必。2.哪些情况下,建议当事人请律师(1)“经济实力型”,建议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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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案件大小,不论争议财产多少,不论案件是否复杂,请了律师,花了钱,不论怎么样总比不请的好,在自己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之类,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毕竟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在调解时打个圆场,同自己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联系,律师,还是有用的。(2)案件复杂型,建议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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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往往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自我斗争的过程,也一般经历了一个没有效果的谈判过程。也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和对方直接谈离婚,但内心也经历了一个压抑许久的心理反复过程。但是,打离婚官司,想获取一个对自己好的结果,不是吃了秤砣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就完成了离婚的准备。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过错的取证,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具体项目,是不是先行需要律师和对方调解争取和平解决,都可能需要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虽然即将开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但准备给养、绘制战役计划书,获取财产证据工作都是较为重要的,这时律师的作用就明显了。另一方面讲,当您突然拿到配偶向法院呈递的起诉状,望着上面无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控诉时,望着诉状中过分的诉讼请求时,气得脸色发青,嘴唇哆嗦是不够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而不是长篇大论地拟写答辩状,从而澄清自己的清白,与此同时需要围绕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对方有意遗漏的共同财产进行收集证据,或从法律规定中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再如,股权、银行存款查询、股票分割的涉案案件,请律师处理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时律师的作用就在于此。(3)法理争议型,建议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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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上海高院的相关司法答复也不甚明确,甚至理论界也有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请理论性强的专业婚姻律师来相助。比如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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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婚前购房,购房合同价50万。女方出资40万,另男方有证据证明同时也出资10万元直接汇入女。之后,男女双方结婚。再之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此时,房子已升值至100万元。女方称:该房系其婚前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且房产证也是其一人名义,该房应为其个人财产;男方称:该房虽系婚前女方所购,但男方亦有出资,且该房现已增值,故该房包括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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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我就不再展开叙述。这个案件就是一个较为有争议的案件,目前分割的法律规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建议请律师。(4)有意调解型,建议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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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的当事人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离婚案件更是如此。若能经过律师从中斡旋,从中调解,凭律师三寸不烂之舌,将双方争议圆满化解,促使双方能有一个都可以接收的协议,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毕竟有这个可能。据我们统计,律师诉前居间调解成功率为10%,但尽管可能性较少,但对于实在不愿意诉诸法院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律师作用所在。二、END

律师参与离婚调解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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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具有优良的传统,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原则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原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报告中,婚姻纠纷占全部民事纠纷的80%以上,处理不妥就会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的隐患。因此,在婚姻纠纷中如何依法适用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原则的适用力度,达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的社会效果,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仅仅就律师如何参与婚姻调解及其作用进行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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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协议离婚不成的主要原因( 一)一方确实深爱另一方,不愿离婚,或出于对孩子成长考虑,不愿让离婚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 二)、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不肯让步,提出使另一方无法接受的过高条件,使谈判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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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双方都想要子女的抚养权,或双方都不想要子女的抚养,或者对子女抚养费用达不成协议。2、律师调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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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应当说在各类民事纠纷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甚至在较轻微的刑事类案件中,律师的调解也是经常存在的。可见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中律师调解的作用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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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使调解工作实现预期的目的,调解就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毫无原则的调解是绝对不可取的。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本人认为律师调解的原则也应当有所不同,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本人认为律师调解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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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这是任何类案件调解的前提,失去了这一前提,调解便几乎不可实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必须要创造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的条件。(二)适当“强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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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决不能强迫的,然而本人又说适当“强迫”岂不矛盾?其实并不矛盾,本人特意在强迫两个字上加了引号,说明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迫。在本人代理的案件中,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律师调解,因为他(她)索要的离婚条件很苛刻,冷静下来时,连他自己都觉得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它很不原意接受调解。有时一方当事人并不清楚他自的要求到底是不是苛刻,相反还觉得很合情合理,因此也不愿意接受调解。此时,如果没有人适当主动的去找他调解,向他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没有人适当的去“强迫”他(她)接受调解,就有可能会最终闹到法庭,而一旦闹到法庭,就有可能伤害双方的感情。因此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主动地请求对方接受调解,或者说适当的“强迫”对方接受调解,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也许当时会有阻力,甚至不能得到理解,但最终还是能够得到理解的。但是,一定不能超过“适当”的限度,否则,会适得其反。至于“适当”的程度,要看具体的情况了,在此无法下定论,要灵活掌握。(三)尊重夫妻双方感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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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掺杂复杂的“感情”因素。其他民事纠纷都可以用一是一二是二来形容,但夫妻离婚纠纷则决不可能用一是一二是二来形容!无论是子女的抚养还是财产的分割,都有可能烙上感情的痕迹。因此在调解双方矛盾的时候,律师就必须充分考虑到感情这个因素。有时单纯的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调解,可能会“里外不是人”。(四)依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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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虽然说是你愿意我愿意的问题,但也不能完全背离了法律的规定,对于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律师有责任给与指出,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在于避免好不容易签订了协议后,结果有些条款会无效。同时,依法调解也会给双方一个最后的底线,要标明如果一味的追求不合理的要求,一旦进入诉讼,则后悔也晚了。3、律师参与婚姻调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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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在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婚姻律师的介入,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毕竟,通过法院分手都不是自己的初衷。聘请律师的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委托方有非离不可的决心,同时也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客观实际,对自己的要求进行客观的反思。而且,律师可以在其中积极斡旋,争取双方能平心静气理智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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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还有感情,仍想共同生活,婚姻律师介入和调解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纷争。聘请婚姻律师出面调解,本身就显示出委托方希望继续共同生活的诚意,对方当事人也会认真的面对、思考自己的要求,从而能做出更为慎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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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大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沟通和说服,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融合,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现在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使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法院判决而引发上诉、申诉、缠诉案件的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使法院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而律师参与婚姻纠纷调解不仅可以在诉前解决婚姻纠纷,而且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可使当事人依法自主、自由处分解决纠纷。与法院审判工作相比,律师参与调解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和职业纪律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贴近当事人,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因此,律师参与婚姻调解,既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节省社会资源,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有利于律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律师参与社会纠纷的解决,增加其工作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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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社会更加要求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要把婚姻纠纷消灭在初始阶段,不能使矛盾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激化,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这就要求律师尽早参与到婚姻纠纷的调解解决中来,以律师的专业知识为其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同时,律师参与婚姻纠纷的调解也要求社会为律师创造条件,设置平台,使律师先期参与婚姻纠纷的调解工作能够成为社会的共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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