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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

1.自然排烟  (1)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  (3)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  (4)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5)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6)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机械排烟  (1)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 / 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 / h)。  b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 ?/h计算。  c中庭体积小于17000m?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 / 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7000m?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 / 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 h。  (2)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国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 施,其排烟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小于60m ?/ h计算。  (3)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4)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5)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6)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7)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9)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世纪星介绍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10)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1)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3.机械防烟  (1)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3.2-1至表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2)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剪力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4)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算。  (5)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6)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烟楼梯间为50Pa。  b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  (7)楼梯间宜每隔二到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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