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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转让的教程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800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商标转让: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商标转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方法/步骤

商标转让的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具体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给予协助。 (3)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的转让从商标局核准转让之日起生效。

注意事项

转让注册商标应注意: (1)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如果转让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则必须与转让商标一并办理转让。这是为了维护商标的区别功能,防止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保证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 (3)转让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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