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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文件中准许使用文件

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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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工程、装修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必须报当地侵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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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审核程序和规定如下:(1)申请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审核程序和规定如下:①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消防验收书面报告。②递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该测试报告由建筑消防设施测试部门测试后取得。③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要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加是否同意使用意见并盖章。④提交消防产品的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⑤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⑥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本工程的各项目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2)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3)验收(包含复验)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可交会付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值班人员,并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其维护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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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在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持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后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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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消防验收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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