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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业秘密侵权指控,你如何进行有效的抗辩?

指控和抗辩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指控,就对应有抗辩,在面对商业秘密侵权,你应当如何进行有效的抗辩以阻却侵权呢?
工具/原料
1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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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抗辩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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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抗辩理由: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  以商业秘密进行控告,前提是秘密信息需要符合商业秘密的规定,满足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包含非公知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侵权人组织的抗辩也主要从这几点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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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争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仅在理论上成立,目前尚无法将其应用到实际当中,不具有实用性,也不能给原告带来经济价值或者潜在的竞争优势。该抗辩在于突破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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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争信息未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或虽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显然不足以保护该信息的秘密性,不足以让他人知道该信息乃秘密信息。该抗辩在于突破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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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针对非公知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抗辩,有一个能够抗辩成功,则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的秘密信息就不是商业秘密,不能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由秘密权利人指控其商业秘密被侵权,自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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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个抗辩理由: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  如果侵权人根本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指控侵权人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侵权,自然也就不攻自破,在这方面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几个细节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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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需要将原告与被告使用的秘密信息进行对比,看看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如果二者根本不同,或者并不实质相同,被告使用的信息是与原告截然不同的信息,那么被告抗辩成立。这个角度的抗辩,可采用'密点对照'的方法进行分析,即将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中的要点与被告使用的信息中的要点进行对照,以论证两者间的相同及区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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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没有可以接触到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  在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时,采用“相同/相似+接触-合法来源”的规则,即使原告与被告的秘密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但被告没有接触原告秘密信息的可能性,被告有能力研发出来,这样的情况,原告主张商业秘密侵权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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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的信息有合法来源  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认定采用“相同/相似+接触-合法来源”的规则,就算前面两个抗辩不成功,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的秘密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告有接触原告秘密信息的机会或者可能性,但只要被告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同意可以阻却违法,使得原告指控不能成立。比如:使用已经原告许可同意;使用系从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而且从未收到原告关于不能使用该信息的通知;被告使用的信息系被告自己独立取得的,与原告信息无关;被告使用的信息系被告通过反向工程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被告使用的信息来源于公开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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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所使用的信息是被告作为职工为原告工作时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积累起来的经验,它已经成为被告个人价值与人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以其为他人工作并赖以谋生,并不侵权。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这方面的抗辩难度较大,对于被告故意采用记忆的方式带走原告信息并披露或使用的,实践中一般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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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个抗辩理由: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中,损失必须达到50万元的法定数额,才能进行刑事追诉,如果损失数额根本达不到50万元,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就不能成立。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民事案件中,道理也同样如此,如果本身并没有损失或者损失数额没有依据,原告主张商业秘密被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自然不应得到支持或者全部支持。这方面的抗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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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销量减少的计算不正确。比如:销量减少还有其他市场因素等。  (2)原告的利润计算不正确。比如:将未使用商业秘密产品的正常利润与因使用商业秘密信息而增加的利润相混淆。  (3)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对。比如:多重标准叠加计算。  (4)法定赔偿不合理。比如,故意支付高额的许可使用费,或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本身是虚假的,在经营总根本没有使用商业秘密的需要,完全是为了起诉确定赔偿金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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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在面对商业秘密侵权指控时,并不要惊慌,要理性思考原告起诉商业秘密的出发点是什么,各个出发点是否有证据支持,以及是否存在合理抗辩的理由,抓住原告指控的要点出发,各个击破,或者击破原告商业秘密成立的基础事实,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便不能成立,被告的抗辩就是有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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