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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如何办理

房屋赠与,是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所赠房屋的法律行为。
工具/原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

1992 年司法部颁布了《赠与公证细则》

4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方法/步骤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不用提前领取;

2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

赠与公证书、受赠公证书(原件);

4

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5

赠与人或受赠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6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房屋所在地地税局办理;​​​​

7

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附表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附图中房产证号不复印;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附表的可不提交);

8

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赠与人与原售房单位签订的买卖契约,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标准价或优惠价取得房屋还需补交价差(出让金和价差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办理)。其中已购央产房(原售房单位为中央单位)赠与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出具的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9

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港澳台、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10

多个人共同受赠一套房屋的,应提交共有协议(原件),约定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何人持房屋共有权证,并约定共有份额;

11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2

​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注意事项

​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房屋赠与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应以赠与人是否将房屋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是否接受了该房屋为标志的。       1992 年司法部颁布了《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该规定涉及两个行为:赠与行为和登记行为,赠与行为的本质是一种合同行为,即债权关系,是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因。登记行为是针对不动产而言的,也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当事人申请登记部门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专簿册上的事实和行为,完成后才是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标志,即为物权关系。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与所有权转移登记无关。本律师认为,《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不论是从立法层面上,形式逻辑上,还是民法理论上均存在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即已交付),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从中可看到,不管是规章还是法律,只是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没规定未办理则赠与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房产权才能转移,但过户登记手续是取得房产权的要件而非房产赠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实践中,当事人办理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短期内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数年后申办的照样给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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