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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购买建工险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步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基本上有保险提供全面保障,建筑工程也不例外。建筑工程业作为风险性较大的行业,保障尤为重要。目前建筑工程险由国家强制建筑施工购买。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建筑工程险有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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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   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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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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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建工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建工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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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商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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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发生建工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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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和赔款   1.被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2.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5.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建工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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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被之间的一切有关建工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必须有建工险提供保障,否则是无法通过建委验收的。

建工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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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险的理赔基本程序包括:出险通知、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核定损失、损余处理、计算赔款、赔付结案。即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予以查勘定损,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来审核是否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则应按保险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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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承保项目的损失,按发生损失的账面金额或实际损失赔付;对于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别按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施救、保护、清理费用,应与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分别计算,且以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当天的账面金额为限,同时,保险人支付赔款时要扣除有关财产物质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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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损失免赔额。建筑工程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对自然灾害的免赔额大一些,对其他灾害的免赔额则小一些;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5%,或者刚十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其余保险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而对场地清理费一般不单独规定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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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仅对财产损失部分有免赔额规定,可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计算,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除非另有规定,人身伤亡部分一般不规定免赔额。以上每项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损失赔付后,保额应相应减少,要出立批单说明保险财产哪一项从何时起减少多少保额,要与明细表中的保险财产项目取得一致。对减少部分的保额不退回保费,若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额,则应出具批单说明,并对恢复部分按日比例增收保费。

建工险费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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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住宅大楼 1.4-1.8   综合性大楼 1.6-2.2   商场、办公大楼 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 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1) 无特种巨灾风险区;(2) 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3) 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4) 楼高在20层以下;(5) 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 2.4-2.8   道路 2.6-3   码头 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 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 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 9-14   B. 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 8-10   C. 其他各种施工机具 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 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 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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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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