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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智导众筹系统详解股权众筹意见稿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投资者保护、自律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让我们跟中企智导专家对该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工具/原料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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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众筹平台、投资者、融资者、投资者保护、自律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让我们跟中企智导众筹系统专家对该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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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了股权众筹是非公开发行,因此不能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并对众筹平台进行的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特定对象界定为平台会员,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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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及平台准入的条件(《管理办法》第七条),并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平台的职责,第八条是通过列举的形式对平台进行了规定,尤其在第二、三项中规定了平台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义务,这是符合《合同法》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义务规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又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平台进行了禁止行为的规定,此条主要防止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自融、转让服务、对外担保、代持等行为。还有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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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但对投资的额度没有设定上限,凸现了风险自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投资者职责进行了规定,尤其规定了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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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明确了私募股权众筹是自律管理,并明确了自律管理机构是证券业协会。该《管理办法》充分依据了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这样避免了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发生冲突,以免出现套利空间,并且充分给与了私募股权众筹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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