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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院如何审理?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专业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案程序详解如下: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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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起诉   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好诉状,即起诉书。诉状要有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③、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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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与答辩  1、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一、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二、答辩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四、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五、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六、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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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规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原告人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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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证据、鉴定  1、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人民法院裁决是非,依据的就是证据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赢“官司”,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  2、证据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3、证据应在法庭出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4、专门问题,需要专门机关作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5、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6、证据的收集要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法律不予承认,所以也起不到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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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1、什么是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诉前保全见后文)。  3、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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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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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与限期起诉  1、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顾名思义,即是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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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  所谓诉讼代理,即请人帮你“打官司”。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识可能有限,一方面你可能公务繁忙,?抽不出时间参加庭审。所以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以解决类似的问题。  1、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需要办是什么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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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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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何时恢复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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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  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2007年4月1日后有重大变化)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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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与申请再审  1、上诉:  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叫上诉。应注意的是:①上诉要在收到裁判文书起的一定期限内提出。②上诉人需要预交上诉费。③上诉状和上诉费要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之后再由该院转上级法院。  2、申请再审  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要求。  注意: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提出申请再审。②提出再审申请要写好再审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法律文书副本,交有关人民法院。③要注意诉讼时效,即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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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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