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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判决书范本,样本,离婚判决书格式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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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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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平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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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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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4年9月办理结婚证。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被告向以群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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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4年9月办理结婚证。200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05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05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09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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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二、小孩周俊雯、周俊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本判决以本院出据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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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俊 武代理审判员王 林代理审判员 秦 耕 洪二○一○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童 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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