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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引入科学评估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领域中知识产权的含量逐年提升,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呈现爆炸式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5264件和237796件,年均分别增长37.57%和37.41%。特别是刚刚过去的2012年,增长率分别为45.99%和44.07%,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增幅最大的一年。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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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需要对两大事项进行认定:一是侵权事实的认定,即是否构成侵权;二是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对于第一项“侵权事实的认定”,我国相关的规定比较完善,并且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步摸索出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程序和手段,侵权事实的认定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找律师网指但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第二项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金额”,就成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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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 条中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均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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