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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刑事立案及侦查技巧总结说明

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立案难、办理难,这是不争的事实,其基本在于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模糊,造成了在实际办案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向。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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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著作权犯罪侦查方向不易确定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在侦查伊始常常缺乏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在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的判断上常常不具备可供具体分析的因素,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查找工作中,传统的侦查方法显然已不能适应。        虽然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业领域非常集中,这为侦查工作中确定侦查方向和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在相关行业领域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却是不确定的。他们可能毫无瓜葛,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市场中了解到某些图书、音像、软件、美术作品比较畅销,非法复制、发行能够有利可图,从而大肆进行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        但是有时作案人与被害人存在密切的工作关系,不少被害单位的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侦查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如何进一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成为侦查工作的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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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证据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多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在调查证据工作中既涉及到著作权法问题,又涉及到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技术手段、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等方面。        侵犯著作权犯罪证据体系的建立需要严格符合刑法分则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包括许多著作权法专业知识。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印刷、录音、录像、翻录、翻拍、临摹、拓印等复制方法利用了多种复制设备和复制技术,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当全面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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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对传统侦查工作具有挑战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案件开始出现并急剧攀升,网上盗版、网上销售侵权作品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在数字化、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中,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主体可以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进行犯罪活动,这给案件的侦破、取证等工作带来了地理、技术上的困难。

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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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侵权复制品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开展侦查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有时根据著作权人的控告和有关的报案材料确信发生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案件,但当这个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立案后只发现少量的侵权复制品,这些条件不能帮助侦查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希望发现更多的材料和线索是侦查的题中之义。        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已掌握的材料线索,在侵权复制品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内,划定侵权作品、制品出现几率最大的地域为主要侦查地域,这些地域可以是一个城市,或几个县,或某市中一个最大的文化制品市场或一个村的作坊,控制侵权作品、制品的制作、销售地域往往能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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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被侵权单位的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中开展侦查         1、对音像制品单位内部人员的调查        在一些影视制品尚未正式发行之前,大量盗版VCD就出版发行充斥市场。这时,被害单位中的制作、编辑、策划、宣传、营销等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当被纳入侦查视线,侦查部门应当注意调查这些人员的反常举动,与被害单位是否存在利益矛盾,个人是否存在债务,以及这些人员的关系人中是否有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便利条件的等,从中发现可疑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        2、对软件制品单位内部人员的调查        在软件盗版犯罪案件中,内部人员盗用软件源代码和程序,大肆制作盗版软件并销售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招聘人员时没有严格把关,只注重业务能力而忽视了对员工品质方面的要求,公司、企业内部又疏于管理,没有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对一些生产技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没有采取相关的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有空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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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查侵权复制品制作和销售网络的侦查途径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一般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侵权复制品集散地和广布的销售网点,侦查人员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应认真追查其来源。为此,首先可以从低级的销售网点着手,逐级追查批发商和非法印制点,再围绕批发商和印制点去查处所有从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查清整个团伙成员及其分工,找准了该团伙的驻地、仓库、办公场所、印刷地点和销售范围,才能将其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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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调查证据        1、调取被害人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存在的前提就是他人应当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的权利,且被侵权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勘查非法制售窝点,扣押查封复制设备、工具在获知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准确地点后应及时进行搜查,扣押复制品原物、涉嫌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制作工具、仪器设备、原材料,以及运输工具等证据,对于大型印制设备、交通工具等不便带回的物证应当制作照片,就地封存,对发现的非法窝点要予以查封取缔。在查处过程中做好询问笔录,并对查到的品种都列出清单。        3、询问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中,侵权复制品前期的复制生产过程极其隐蔽,但市场销售常常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以普通正常的图书、音像、软件及美术作品的销售途径进行的。侦查实践中应注意询问相关消费者和知情人,获取作案人销售规模及活动范围的证人证言。涉及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害人陈述,报案人、印刷单位、录制单位、发行单位、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证言。        4、搜集证明作案人营利数额的有关证据依据刑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时进行营利的证据。        5、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进行检验,获得侵权复制品的鉴定材料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离不开各种文件检验及其相关鉴定,这是取得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方法,同时可以从鉴定结论中推断犯罪的手法、侵权的技术手段、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等犯罪过程信息,以印证通过侦查或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的其他犯罪证据,达到证据间彼此相互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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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侦查对策        1、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有偿下载服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某些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其电影、音乐和软件作品在网上传播,向网络用户提供盗版作品的非法下载和在线点播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严重侵害了相关著作权人的权益。        2、网上倾销盗版光盘或软件犯罪案件的侦查。网上交易具有便捷、实惠等特点,深受网络用户欢迎。但这种途径也成为制造盗版光盘、盗版软件的单位或个人“发财致富”的捷径,他们经常以BBS公告栏或广播式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网络用户寄送光盘或软件价格目录,以低廉的价格销售盗版制品。        侦查人员发现此类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信息提供单位的管理人员对有关数据进行备份,包括页面、帖子内容(含文字、图片等),发帖时间、IP等。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在备份后要进行删除。备份后要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工作,将信息内容和日志记录打印,由管理员写明来源、提取时间后签名,加盖网络信息提供单位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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