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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基础知识有哪些

法律(法学)基础知识。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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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法律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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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的基础是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行为(权利义务关系)。一切法律的研究,都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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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比如《民法通则》、《刑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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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法、社会法和私法。私法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比如《合同法》;公法处理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比如《刑法》;社会法介于两者之间,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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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法律和法规。基本法只有一部,即《宪法》。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比如《婚姻法》。法规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泛指各类法律以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的地方性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可以制定关于审判、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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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可以简单地将规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理解为民法,其他的类推。所谓的经济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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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就是中国国内机关制定的法律,国际法则是指条约、国际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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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学的理论分类。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分别是: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这十四门核心课,再加上司法制度、法律职业伦理纪律等内容,基本就是司法考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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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系。现在世界上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前者以成文法为主,后者以判例法为主。我国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借鉴苏联经验建立的法律体系,但相对偏向于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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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 民法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1、总论。我国的《民法通则》即相当于民法总论的地位。 2、物权。即我国的《物权法》。 3、债法。传统债法包括四部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上则体现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 4、侵权行为法。本来是债法的一部分,但因其日益发展,故单列。  5、亲属法。包括婚姻法、家庭法、继承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上体现为:《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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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一个“变种”——商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但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如我国,则不是。但商法和民法、经济法间一直有“纠葛”——商法希望获得独立地位,而民法和经济法又都想把商法吸收进自己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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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济法 经济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部门,在20世纪九十年的时候,还发生过经济法和民法(商法)的争论,各级法院也还曾在民事审判庭之外设置经济审判庭。但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经济审判庭都逐步归入了民事审判庭,以“民事审判第X庭”的形式出现。 经济法主要分为如下门类:  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3、宏观调控法;4、社会保障法。比如一般认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属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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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按照我国通论,行政法只规范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如对于某个人的行政处罚),不规范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某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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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理的关系上讲,行政法主要分为行政主体法和行政行为法两类。前者规定行政主体的资格,后者则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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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要的立法有:《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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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多大罪,处多重刑);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体现,只是一个世界通行的原则)。 从结构上,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  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比如,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传统刑法的四要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刑罚(刑种、量刑,等)。而分则则规定具体犯罪行为,比如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刑罚。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而不是独立刑种)五种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针对外国人的还有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分则部分共十章,分别是: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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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诉讼法 诉讼法是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从广义上讲,还可以包括《仲裁法》(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则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不属于这里讲的《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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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按照实体法的基础,可以分为三大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另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原则上经过两级法院的两审,即告终审,不得再行起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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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检法司和政法系统 政法系统是指按照党的领导,公安系统、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司法系统归党的政法委员会领导。即常说的政法系统包括公检法司四家。 从地位上讲,公安和司法属于政府下属的部门,而法院和检察院则是和政府相对的“一府两院”。 从分工上讲,公检法司四家的关系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说明: 公安负责侦查,检察负责审查起诉(提起国家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定罪量刑),司法(主要是下属的监狱)负责一些刑种的执行。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行使侦查权的并不只有公安机关,还包括:检察院(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渎类犯罪)、监狱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海关、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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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我国公检法司机关的设置以及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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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  我国的法院共分四级,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行政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市级行政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各县级行政区的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法官是由同级人大任免的,地方政府从法律上讲无权干涉法官的任免。 法院的设置是依据《法院组织法》设置的,原则上不能突破上例所举的模式。 另外,在地方法院系统之外,还有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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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院。 我国的检察院分级类似于法院,也是分四级。虽然检察官也是由人大任命的,但检察院在设置上比法院要灵活些。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不再区分高级、中级,一般只简称为“省俭”、“市检”) 另外,在地方检察院系统之外,还有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没有海事检察院,因为还是法院不审理刑事案件)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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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 公安机关的设置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自行设置,其人员的任免也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 一般是一级地方政府配一级公安机关,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户县公安局——X派出所。派出所并不是一级公安机关,它只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但对于某些特殊地区,也有突破,比如在西安市的高新区(并非一级行政区划、一级政府),设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但从行政区划上讲,高新区则分数好几个行政区,雁塔区、碑林区的法院都对高新区在其行政区内的事项具有管辖权。 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是行政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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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 司法机关的设置类似于公安机关,但一般都是一级地方政府配一级司法机关,基本没有突破。 地方司法机关主要管理三大块业务:监狱、律师、公证。地方的监狱管理局由地方司法机关主管。地方的律师协会也由地方司法机关主管。另外,司法机关还负责组织司法考试。中央的司法部还负责对外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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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取得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考试,每年6月份开始报名,9月中旬考试。 司法考试的试题全部是笔试,分为四卷,其中前三卷全部是客观题(选择题),第四卷是主观题。试卷满分为600分,一般以360分为A证通过线。 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近年有所提高,大约在10-20%左右。 司法考试通过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获得法律资格职业证书,才有资格出任以下四种职位: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在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没有律师的相关权利。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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