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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我打了几次官司,深深感到证据的重要性,有时我跟朋友说录音如何重要啊,朋友就说私自录音是违法,不可以做证据的,我向资深律师了解后,明白大家对这认识是太错误了,应此总结了一些关于录音证据方面的内容,向大家说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怎么会是无效的呢?这一误解来源于早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的一个司法解释,即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但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采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    当然录音证据也并非必然都是有效的,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但只要没有侵权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所以取证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大胆取证就是了。
方法/步骤

录音具有特殊的优势    首先,人的声音就像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对话双方想不承认都不行,一做鉴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    其次,录音证据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对话的互动性,有问有答,有来言有去语,在对答之间,对话方必然承认、否认或者默认一些事实,所以从双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语言上很容易听出或者推出事实真相是什么。      录音文件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对录音证据,我国现行法律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条款,录音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第一,录音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录音必须真实,即无任何人为编辑修改;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证据佐证。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当事人的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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