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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总论及基本常识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素税法的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法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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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书(小观有所得,总结一下)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素
1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提示】我国对纳税主体的确定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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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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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含义:(1)开征任何税种——法定;(2)税种要素的变动——法定;(3)征税的各要素不仅法定,而且应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即程序法定。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

.税收公平原则(1)横向公平——负担能力相等的税负相同。(2)纵向公平——负担能力不等的税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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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率原则(1)经济效率(2)行政效率

4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虑外在形式。

税法的适用原则
1

1.法律优位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4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注意】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时,可以例外。

5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即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6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注意事项
1

注意区分税法基本原则与适用原则。

2

注意税法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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